反洗钱网注意到,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(FCA)发布CP26/38咨询文件,拟修订《金融犯罪指引》(Financial Crime Guide),涉及反洗钱、反恐融资、欺诈、金融制裁、加密资产及数据安全等多个领域。
此次修订特别关注AI和第三方技术工具在金融犯罪防控中的应用。FCA提出,金融机构使用相关工具开展风险识别和监测时,需要实施适当的治理与监督,并对工具进行测试和验证。
客户身份核验、负面新闻筛查和交易监测等环节均被纳入拟议修订内容。FCA还列举了第三方筛查数据来源未经评估、风险评分依据无法解释等不良实践,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使用外部技术工具时的合规责任。
此次咨询面向FCA金融犯罪监管范围内的机构,包括依据英国《2017年反洗钱条例》接受监管的相关机构,意见征集截至12月24日。
AI进入反洗钱系统,FCA拟细化监管指引
在CP26/38第2.27段中,FCA指出,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将AI及其他第三方工具用于金融犯罪防控。相关机构必须对这些工具实施治理和监督,并继续负责管理相关金融犯罪风险。
FCA同时强调,工具应与机构自身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偏好相适应,并接受测试和验证。
在客户风险识别、交易监测等反洗钱业务中,自动化系统可以辅助处理大量数据,但系统的判断依据、识别效果和运行可靠性仍需要接受检查。
此次拟议修订进一步涉及AI工具的可解释性和独立验证。
在《金融犯罪指引》数据安全章节的拟修订内容中,FCA针对使用AI或机器学习开展欺诈识别、客户身份核验、交易监测及其他金融犯罪防控工作的机构,提出了新的自评问题。
其中包括,金融机构如何确保相关工具具有可解释性,是否建立适当的治理安排,以及是否开展独立验证。
FCA还将了解AI工具的运行方式及其局限性、开展适当的治理与测试、持续监测和独立验证,以及能够解释和提供工具关键决策的依据,列为良好实践。
相应的不良实践则包括,机构在缺乏必要了解、监督、测试或验证的情况下部署AI及机器学习工具,未能充分评估工具的运行机制、持续有效性及其抵御AI操纵等风险的能力。
当系统自动识别异常交易或将客户标记为高风险时,金融机构需要能够核查判断依据,并通过测试和监测评估相关控制措施的有效性。
客户身份核验也是此次修订关注的领域。
在拟修订的客户尽职调查条文中,FCA进一步明确,电子身份识别工具和数字身份解决方案在满足独立性、防范欺诈及身份确认可靠性等条件时,可以作为客户尽职调查中的可靠核验来源。
FCA同时提出,金融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中使用数字身份时,应参考英国政府根据反洗钱法规发布的相关指引。
对于通过线上渠道开展客户身份核验的金融机构,相关工具的数据来源、身份识别可靠性和防欺诈能力,都是需要评估的重要内容。
第三方工具可以使用,合规责任如何落实
此次咨询文件还针对第三方反洗钱技术的具体应用,补充了良好与不良实践示例。
首先是负面新闻筛查。
在拟修订的FCG 3.2.4条文中,FCA列举了一种不良实践。金融机构使用第三方工具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中的负面新闻筛查,却没有评估所使用数据来源的适用性和有效性。
负面新闻筛查通常用于识别客户可能涉及的金融犯罪风险。金融机构通过外部数据库和筛查服务,可以获取更多客户背景信息,但数据质量直接影响筛查结果。
例如,数据库信息更新不及时,可能使金融机构遗漏客户最新的风险信息。不同地区、语言和客户类型之间的数据覆盖差异,也可能影响筛查的准确性。
因此,金融机构需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,评估第三方筛查工具的数据来源能否满足风险识别需求。
FCA列举的良好实践包括,与第三方服务商建立适当的服务水平协议,定期评估工具及服务的质量和适用性,并确保持续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和责任。
另一个重点是风险评分。
在FCG 3.2.5持续监测部分,FCA将金融机构使用第三方技术开展相关风险控制,却无法解释或提供工具判断及评分依据的情形列为不良实践。
客户风险评估和交易监测往往涉及大量数据和规则。系统可能根据客户资料、交易行为及其他风险因素形成判断,并生成风险提示或评分结果。
如果金融机构无法了解相关判断的形成依据,就难以核查结果是否合理,也会影响后续风险处置和内部审计。
FCA列举的良好实践包括,根据业务中识别出的风险调整和校准所使用的工具,并为相关控制规则及决策保留审计轨迹。
对于采用自动化交易监测系统的机构,识别规则需要与自身业务风险相适应。当系统产生异常交易警报时,必要的判断和处置记录可以支持后续核查,帮助合规人员评估风险识别和处理过程。
第三方技术服务还涉及金融机构自身的合规责任。
FCA在拟修订的客户尽职调查条文中明确指出,金融机构使用第三方工具或服务支持客户尽职调查、交易监测等关键流程时,仍须确保建立适当的监督与治理安排,以履行相应的监管要求和责任。
类似的责任安排也出现在银行即服务(BaaS)和嵌入式金融业务中。
CP26/38第2.26段提出,拟进一步明确相关业务模式下的金融犯罪防控要求。即使部分活动通过外包、白标合作或嵌入式金融模式开展,受监管机构仍须对业务交付链条中的有效金融犯罪防控措施负责。
随着客户识别、数据处理和交易监测等业务环节更多地依赖外部技术服务,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对服务商及相关工具的管理,确保各环节的控制措施能够有效运行。
此次《金融犯罪指引》修订仍处于咨询阶段,指引本身不新增规则或法定义务。FCA通过进一步细化技术治理、风险判断和第三方服务监督等实践指导,强调金融机构对金融犯罪防控措施的持续管理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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